询盘、发盘、还盘与接受
交易磋商可以是口头的(面谈或电话),也可以是书面的(传真、电传或信函)。交易磋商的过程可分成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达成交易所必须的法律步骤。
A.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
按《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一方的发盘为另一方所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签订书面合同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法律步骤。
我国在参加《公约》时,对合同的形式作了保留,规定国际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因而,以下两种情况,达成交易后,签订书面合同为必要的法律步骤: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经磋商达成交易后,往往另行签订书面合同。这是因为通过签订合同,把往来函电中有所变更的条件,最终归纳于一份规范的合同文本中,并由双方签署。这样的合同,既是一份完整、有效的法律文件,也是一份完整、明确的履约依据。
B.书面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并无统一规定。
从格式的繁简来看,通常把繁式的称为合同(contract),而把简式的称为确认书(Confirmation),但无实质性的区别。此外还有备忘录(Memo)、协议书(Agreement)等名称。
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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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可以是口头的(面谈或电话),也可以是书面的(传真、电传或信函)。交易磋商的过程可分成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达成交易所必须的法律步骤。
A.构成发盘的条件 根据《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发盘必须具有三个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即发盘中指明特定的受盘人的名称。出口商向国外广泛寄发商品目录、价目表等一般
A.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按《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应符合下列条件: 须由受盘人作出。由第三者作出接受,只能视作一项新的发盘。 必须是无条件的。有条件接受只能视作还盘。 必须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