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注意事项

进口合同的履行

A.信用证的内容应是完整的、自足的

  信用证内容应严格以合同为依据,对于应在信用证中明确的合同中的贸易条件,必须具体列明,不能使用“按XX号合同规定”等类似的表达方式。因为信用证是一个自足文件,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应参照或依附于其他契约文件。

B.信用证的条件必须单据化

  《UCP 500》规定:如信用证载有某些条件,但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视这些条件为未予规定而不予置理” 。 因而,进口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将合同的有关规定转化成单据,而不能照搬照抄。比如,合同中规定货物按不同规格包装,则信用证中应要求受益人提交装箱;合同以CFR条件成交,信用证应要求受益人提交的清单已装船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等。

C.按时开证

  如合同规定开证日期,进口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了装运期的起止日期,则应让受益人在装运期开始前收到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证,以使卖方有足够时间备妥货物并予出运。通常掌握在交货期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左右。

D.关于装船前检验证明

  由于信用证是单据业务,银行不过问货物质量,因而可在信用证中要求对方提供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立的装船前检验证明,并明确规定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如果受益人所交检验证明的结果和证内规定不符,银行即可拒付。

E.关于保护性规定

  《UCP 500》中若干规定,均以“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为前提。比如,“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而不论其名称如何”等等。如果进口方认为《UPC 500》的某些规定将给自己增加风险,则可利用“另有规定”这一前提,在信用证中列入相应的保护性条件,比如,按《UCP 50O》规定,禁止转运对集装箱运输无约束力,若买方仍要求禁止转运,则可在信用证中加列“即使货装集装箱,本证严禁转运”等 。

F.关于保兑和可转让信用证

  我国银行原则上不开立保凭信用证,对可转让信用证也持谨慎态度。对此,进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应予注意,以免开证时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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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的履行

申请开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方填写开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申请人和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法律证据。开证申请书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 分是信用证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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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

以FOB条件成交,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我国外贸公司大都通过外运代理机构办理此项业务,也有直接向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等实际承运人治办。 在办理运输中,应注意船货衔接,通常由卖方在交货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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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A. 预约保险 为了简化投保手续,防止漏保,我国外贸公司和经常有货物进口的企业,与保险公司订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 Police)。该合同对进口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赔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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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单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出口商必须提交与信用证相符合的单据。开证行和进口方都必须对全套单据进行审核、银企双方应密切配合。现将主要单据审核要点简述如下: A.汇票 信用证名下汇票,应加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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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和拒付

信用证受益人在发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经议付行寄交开证行(或保兑行)。 如开证行经审单后认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应予以即期付款或承兑或于拒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开证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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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货

接货包括监卸和报验。 进口企业通常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接货业务。可以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指定接货代理,此时出口商在填写提单时,在被通知人栏内应填上被指定的货运代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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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

进口企业可自行报关,也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或报关行代理报关。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超过14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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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放行和保税货物

A. 担保放行 进口公司如果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可以向海关提交保证金或保证函,申请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办手续。海关经审查同意后,在货运单据上签章放行,收货人提货后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