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的意义
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因而在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过程中,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商品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检验。但在国
国际上的检验机构,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私人或社团经营的。官方的检验机构只对特定商品(粮食、药物等)进行检验,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主要由民间机构承担,民间商检机构具有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比较著名的有: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日本海外货物检验株式会社 (OMIC)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法国船级社(B.V)以及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主要由官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局”(SACI)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此外还有各种专门从事动植物、食品、药品、船舶、计量器具等官方检验机构。
1980年成立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及其分公司,是接受国家委托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我国商检机构和一些国外检验机构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如SGS)或合资检验机构(如OMIC)。外国检验机构经批准也可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在指定范围内接受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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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因而在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过程中,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商品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检验。但在国
《公约》等规定的买方检验权。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权,它服从于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通常都在合同中对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作出规定,即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主要有以下五种做法: 在出口国产地
接我国《商品检验法》规定,我国商检机构基本任务有三项: 法定检验、商检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 按规定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
不同性质的违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当事人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该法还规定,合同的变更、解
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属于卖方责任而引起买方索赔的主要有: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和合同不符;卖方未按期交货;卖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属于买方责任而引起卖
买卖双方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在合同中订立或不订立索赔条款。订立索赔条款通常有两种方式: A.异议和索赔条款 该条款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订立。 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