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2月12日财税字[199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增强
1998年4月6日国税发[199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中国集装箱工业协会《关于解决国际海运集装箱出口报关、材料核销问题的函》(中集协[1997]12号)称,由于新造集装箱是在需方指定堆场交货结算,在其出口时不是作为一般货物报关,而是作为包装物和运输工具随货物一起出口。海关以集装箱送至堆场并验核相关单据后,办理核销并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因无法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和离境日期,税务机关不办理退税。因此,中国集装箱协会要求对出口集装箱报关单的出具及退税问题予以解决。经研究,考虑到集装箱出口方式的特殊性,现对企业生产出口集装箱办理退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海关对用于出口的新造集装箱,在生产企业按规定运抵指定堆场并持有关单证办理报关和出口核销手续后,可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单不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和离境日期,仅注明堆场名称。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凭海关签发的上述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和其它退税凭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集装箱退税手续。
三、对1998年以前已出口的集装箱,企业可持有关单证一次性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和其它退税凭证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1998年以前已出口集装箱退税专用报关单时间截止到19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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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12日财税字[199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增强
为了正确贯彻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堵塞漏洞,保障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我们共同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
财税字[199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
国发[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
国税发[1995]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
国发[199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基础上,税收也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与生产增长幅度不相适应。其中一个重要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06-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