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6日国税发[199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中国集装箱工业协会《关于解决国际海运集装箱出口报关、材料核销问题的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06-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 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 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 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 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 皮革;
7. 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 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 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 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 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 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 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 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 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 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 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 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 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 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 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 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 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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