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6日国税发[199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中国集装箱工业协会《关于解决国际海运集装箱出口报关、材料核销问题的
1998年2月12日财税字[199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1、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2、印染布、坯布、纱布;3、针织品;4、地毯;5、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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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6日国税发[199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中国集装箱工业协会《关于解决国际海运集装箱出口报关、材料核销问题的
为了正确贯彻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堵塞漏洞,保障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我们共同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
财税字[199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
国发[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
国税发[1995]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
国发[199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基础上,税收也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与生产增长幅度不相适应。其中一个重要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06-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