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6日国税发[199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中国集装箱工业协会《关于解决国际海运集装箱出口报关、材料核销问题的
国税发[1995]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不足抵扣的部分,予以办理退税。
二、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下列公式计算。(一)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二)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出口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汇水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外销发票、其他有关帐册等到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抵扣和退税手续。
四、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到企业退(免)税申报表后,必须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属于免税抵扣的,由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属于退税的,该上级涉外税务管理机关审批后,送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退税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退税申请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上一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必须自接到有关材料后15日内审批完毕;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必须在接到有关材料后,30日内办完有关退税手续。
六、1994年度需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由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交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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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6日国税发[199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中国集装箱工业协会《关于解决国际海运集装箱出口报关、材料核销问题的
1998年2月12日财税字[199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增强
为了正确贯彻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堵塞漏洞,保障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我们共同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
财税字[199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
国发[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
国发[199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基础上,税收也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与生产增长幅度不相适应。其中一个重要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06-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